隨著澳門的樓宇價值急速飈升,有數十年樓齡的舊樓亦問津者眾,很多業主藉機把單位翻新,高價出售物業套現,而新業主為了有安居之所,避免每月繳交數以仟圓計的房屋租金,也不計較新買單位是舊式低層樓宇,較為煩惱的是單位內觀可以接受,但大廈外牆破裂、樓梯昏暗、公共地方垃圾乏人清理、公眾水喉漏水等情況比比皆是,單位內外觀感落差很大,要發動大廈業主進行公共設施維修卻是一課難題。首先是舊式低層樓宇常有空置單位,要集齊小業主商議維修事宜實在很困難,其次大廈內的老居民一般能力都比較弱,況且他們已經習慣了現時的情況,缺乏改善居住環境的動力,要遊說老人家集資也有一定難度,最後是對那些未能聯絡上的空置單位業主或拒絕付款的業主,該如何進行追討他們繳付維修費呢?這才是真正難以解開的死結。
以望廈區舊可樂廠附近一幢近四十年樓齡的舊式低層樓宇為例,該大廈樓梯鋼筋凸出,石屎剶落,縱使工務局於06年10月已經發出維修命令,房屋局亦協助召開小業主大會,奈何該大廈有九十多個單位,只有十多戶有業主出席,份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也未能作出有效決議,在業主主動意識不強,政府政策支援不足的情況下,工務局的維修命令也只能是一紙空文。
行政當局為協助和鼓勵小業主維修及保養樓宇設施,訂定了《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》。但規章自2007年4月公佈生效至今,仍未收到任何一宗申請。究其原因是由於申請主體的規定未能回應社會的現實,造成維修貸款計劃流於形式。按照《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》規定,申請維修基金貸款者必須為單位的小業主。然而,現實情況是,對於樓宇管理的運作,包括維修保養工程,其職權為業主會及管理委員會所擁有。由於法律規定,業主會及管委會均缺乏法人的性質,縱然經過合法程序召開,業主會及管委會亦無權進行申請。另一方面,部份不履行樓宇維修責任的小業主,也不會主動進行申請。既然《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》是以協助小業主解決樓宇維修及保養為依歸,行政當局理應讓整個法律更具操作性。
除了貸款之外,在技術支援方面,行政當局對哪些超出三、四十年樓齡的樓宇,特別是哪些對市民構成危險的舊樓,建議行政當局做好社區工作,切實採取更具體的措施或政策,巡查各區樓宇,制定需維修舊樓清單,主動協助及鼓勵這些舊樓小業主將樓宇維修及保養的工作做好,配合《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》及技術支援,使本澳樓宇維修政策能切實落實執行,讓居民享有安居之樂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