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.02.05(議程前發言)有關公共建設監督議程前發言


議程前發言


    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於早前召開會議,檢視五司十部門的公共工程招標程序,包括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、程序的選擇、評標標準的制定、程序監督機制等。總結發現政府基本上按照法律精神辦事,惟不同部門操作細則雖有共性,但並不一致。故委員會提出了六點意見及建議。


    本人對有關提議表示認同。特別是評標準則方面,不獨是工務部門,過往有不少公共部門選擇標書的關鍵標準是「價低者得」,然而採用有關標書,卻未必能為該公共實體帶來最佳效益或符合社會公共利益;另外,由於評審標書的過程多在保密的條件和環境下進行,如何讓公眾對政府公共採購,特別是對公共工程的招標抱有信心,是否有條件提升有關標書評審的透明度,實在值得探討商榷。


    早前審計報告公佈,原運建辦在選取輕軌電纜技術標準及供貨質量管理把關存明顯疏漏,導致輕軌氹仔段投運後不足兩年先後發生18次故障;雖然當局嚴正回應指輕軌系統材料滿足2009年有關標書的要求,事後三菱公司亦配合政府,按照現時國標的最新標準無償更換氹仔線的電纜[1]。然而,輕軌線於2019年才正式開通,與招標相距有達十年;眾所周知,工程技術一日千里,輕軌既聘第三方機構監理有關項目,緣何顧問未有就輕軌工程品質提供適切的建議,任由輕軌工程用料停滯於過去的標準,直接導致故障問題,影響公眾利益,顧問團隊是否應負上責任?


    為此,本人提出以下建議:


    一、   採「物有所值」原則制定評審標書的評分制度。除採購項目價格外,應多考慮採購項目的使用壽命週期的成本,分析其故障率、配件成本、維修次數和廢品處理等,以及方案所產出的社會、經濟及文化效益等,各比重參數隨工程具體情況作出調整,讓公帤得以善用。


    二、   目前有關公共工程的評標過程,難以做到百分百公開透明,因此有關評分標準必須更具體科學,讓評審人員有據可循;並建議考慮引入跨部門、跨司共同評審機制,讓相關採購得到更細緻的分析;而評審人員的廉潔行為和操守至為關鍵,應持續進行有關培訓,保障評選工作公正客觀。


    三、   加強有關公共工程的施工監督,做好有關工程質量監管;倘聘第三方機構監理項目,必須對顧問工作予以把關,宜設處罰制度,確保有關機構負上專業責任。目前《公共採購法》法案已交至立法會,希望可完善上述有關內容。


[1] 2024年1月5日 澳廣視新聞 運輸工務司嚴正回應輕軌工程不實報導
https://www.tdm.com.mo/zh-hant/news-detail/917245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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